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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十个热点问题
来源: web    日期: 2018-03-21    文字大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问题一、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是否有时间限制?

  解答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问题二、销售经过晾晒的蔬菜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问题三、纳税人咨询如何开具差额发票?

  解答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问题四、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否抵扣?

  解答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问题五、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解答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企业间的贷款取得的利息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问题六、企业租入的固定资产产生的租赁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问题七、纳税人获得政府的奖励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问题八、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问题九、纳税人承接中铁的建筑工程服务,建筑工程服务发生地在境外,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因此该项建筑工程服务属于工程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问题十、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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