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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协议
来源: 一人注册公司    日期: 2018-09-03    文字大小:      

外商投资企业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规定了与设立企业有关的基本问题,是签订合营合同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各方通过谈判,就设立企业的原则和某些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设立不涉及协议问题,因此,此处的外商投资企业协议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若在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协议之后,没有订立合同、批等后续的设立企业的行为,则企业协议属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报批时外商投资企业协议必须用中文写就,同时也可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外商投资企业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各方的名称、性质。


  外商投资企业协议

  一、外商投资企业协议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规定了与设立企业有关的基本问题,是签订合营合同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各方通过谈判,就设立企业的原则和某些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设立不涉及协议问题,因此,此处的外商投资企业协议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资经营企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则》中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协议,是指合作各方对设立合作企业则和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从协议本身来看,外商投企业协议是中外投资者就设立企业的一些原则和某些事项而形成的合意,在批机关批准后方产生效力。若在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协议之后,没有订立合同、批等后续的设立企业的行为,则企业协议属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在外商投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三种文件之中,外商投资企业协议的法律效力最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规定:“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

  另外,从其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中的地位来看,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协议是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文件之一,但不是设立的必备文件。因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合营各方同,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企业协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协议的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协议不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必备文件,且法律效力低于合同、章程,所以法律并无明确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协议的内容。在报批时外商投资企业协议必须用中文写就,同时也可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书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各方的名称、性质;(2)企业经营范围(项目、产品);(3)各方出资额、出方式、比例;(4)企业的组织机构,各方席位安排;(5)产品销售(各方比例);(6)技术引进(补偿办法);(7)利润分配方式;(8)违约、仲裁;(9)合作期限;(10)各方代表签字、时间、地点。根据不同投资者设立不同企业的不同需要,内容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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